close

短期內換屋欲爭取免稅,要把握戶籍登記的「限時條款」。

財政部最新規定,無論一般換屋或非自願性換屋,

出售不動產後三個月內,必須將戶籍遷入留供自住的房屋,

才能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。

為使換屋民眾有所依循,財政部規定,戶籍登記限時條款即日起施行,

但不會溯及既往;4月10日前未核課確定案件,不受限制。

財政部昨(10)日發布最新規定,

針對因換屋需求而持有二戶自用住宅並出售舊屋者,
以及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屋的納稅人,所出售房地的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,
所有權人與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在新屋或舊屋的戶籍登記符合規定條件,
留供自住房地無出租、無營業者,即可免課奢侈稅,包括以下二點:

一、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的舊屋(或新屋),
應在出售日(訂約日)之次日起三個月內,
將戶籍由舊屋(或新屋)直接遷移至新屋(或舊屋)。

二、所有權人購買新屋後、出售舊屋前,戶籍已由舊屋遷移至新屋;
或購買新屋後、戶籍遷入前,即因調職、
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屋,
出售時設籍在留供自住的房地者,也可免奢侈稅。

財政部舉例,甲為單身者,僅擁有一戶於2011年6月1日取得A屋,
並辦妥戶籍登記,甲在持有A屋期間無出租或營業情形,
符合自住條件。基於換屋需要,甲在2012年1月1日取得B 屋,
並在同年6月1日訂約出售A屋(即買新賣舊)。

依據最新規定,財政部說,甲必須要自2013年6月2日起三個月內,
將戶籍自A屋遷移至B屋,才可以適用兩年內換屋免課奢侈稅的規定。

 
 


arrow
arrow
    文章標籤
    奢侈稅 理財 稅法
    全站熱搜

    洪家心肝寶貝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